2005年9月1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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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鸦·权利·义务
陈卓 整理

  上世纪60年代中后期,涂鸦运动在纽约大肆蔓延,年轻的涂鸦者在地铁车厢外借喷漆宣泄不满、挑战成人权威时,争议也随之而来。虽然有维护者认为,“涂鸦绘画是富有创造精神的纽约展现给人们的一种新的、激动人心的表现形式,它是一个时代的精神状态和心理体验的记录和展现”,但涂鸦对地铁系统、城市景观乃至公共环境的破坏,让大部分人对它嗤之以鼻。此后的几十年间,争议也从未中断。
  各国各地政府也为治理涂鸦问题颇费了些精力。比如美国洛杉矶市的警察,就尝试过设立侦查小组、“恐吓”家长等方式。在德国,政府部门会和一些涂鸦组织合作,开辟一定的场地、发放执照给爱好者进行创作;对于其他乱写乱画者,除了要求他自己花钱清除外,还罚他为社区服务。而法国,则让艺人抢先在那些容易被涂鸦者选中的公共建筑的墙面上创作健康的艺术品。
  如今这种张扬的、进入了“时尚”领域的表达方式,正在跨越各种人为的文化边界影响我们的生活。“你可以不认同它,你却不能忽略它。”公民权利的确神圣,但却也有其界限。一个人在自己的衣帽上、在自己的私人空间里涂鸦,没人会限制你,但如果是在公共设施上涂鸦,那就不同了。国务院早在1992年施行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就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对于违反此规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包括杭州在内的许多地方政府,还对此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此外,涂鸦本身具有的地下隐蔽性、创作的随意性、非系统性和创作人员的分散性,决定了执法难度大、执法成本高。美国洛杉矶市的警察设立侦查小组惩治涂鸦者,也是以失败而告终。
  但这并不是说不需要严格执法,而是说涂鸦问题恐怕需要多元的、系统的解决方案,应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将有限的执法力量用在关键处。在文物保护单位、古树名木所在地、重要的公共设施配备必要的执法力量、对涂鸦者进行告诫、处罚是相当必要的。对于那些“bombs”(意即在地铁通道、建筑物外墙等公众场合玩的涂鸦,一般在几分钟之内完成,图案大而简单,往往抱着“爽一把”的心态)的“作者”,也应进行严格执法,要求其进行清除,严重的也可以依法进行罚款等处罚。这当中,应充分发挥建筑物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他知情人的作用,也许有必要提供一些激励机制。而对于有相当创作能力的“pieces”(整幅墙)的涂鸦爱好者,则应加强引导,选择一些合适的场所,提供一种选择机制,让他们有机会凭实力从“地下”走到“地上”,为城市的美化作出自己的贡献。